
mk官方网站_MK(中国)一站式服务官网兼职教师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,规范兼职教师选聘、聘用、考核与管理流程,充分整合校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企业行业技术资源,提升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针对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,指学校为满足教学、科研、实训需求,从校外单位(高校、科研院所等)或行业企业聘请的,承担课程教学、实践指导、课题研究等工作的人员,分为校外兼职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两类:
(一)校外兼职教师:指在其他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单位全职任职,具备相应教学科研能力,受邀承担学校理论教学、教研项目等工作的人员;
(二)企业兼职教师:指在行业企业一线从事技术、管理等工作,具备丰富实践经验,受邀承担学校实践教学、实习实训指导、课程开发等工作的人员。
第三条 兼职教师管理遵循 “按需选聘、择优聘用、规范管理、权责对等、动态调整” 原则,坚持教学质量为核心,突出职业教育实践导向,确保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合理、素质优良。
第四条 人事处为兼职教师管理牵头部门,负责制定管理规则、组织选聘审核、办理聘用手续、统筹考核与待遇发放;教务处负责明确教学任务要求、组织教学质量监控;各二级学院(部)为兼职教师使用与日常管理主体,负责需求申报、推荐选聘、教学安排、日常联络与考核实施。
第二章 任职条件
第五条 基本条件(两类兼职教师通用):
(一)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热爱教育事业,品行端正,遵纪守法,无违法违纪、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;
(二)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与精力,能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,完成规定的教学或工作任务;
(三)身体健康,具备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身体条件,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(行业领军人才、特殊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);
(四)首次聘用前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书面证明(无固定单位者需提供个人承诺书),确保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。
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专项条件:
(一)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,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(或博士学位);
(二)在所在专业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一定的教学经验,能胜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相关课程的理论教学、课程设计或教研工作;
(三)近 3 年有稳定的教学或科研成果(如授课经历、论文发表、项目结题等),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者优先。
第七条 企业兼职教师专项条件:
(一)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(行业技术能手、高级技师可适当放宽),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技术职称;
(二)在行业企业一线工作 5 年以上,熟悉本领域最新技术标准、岗位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,实践操作能力突出;
(三)能胜任实践课程教学、实习实训指导、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或校企合作项目开发等工作,有职业教育相关经验者优先。
第三章 选聘与聘用
第八条 选聘程序:
(一)需求申报:各二级学院(部)根据人才培养方案、专业建设、教学任务缺口等情况,于每学期末提交《兼职教师需求申报表》,明确岗位类型、人数、任职要求、工作任务等,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;
(二)推荐与初审:二级学院(部)通过行业合作、专家推荐、公开征集等方式物色候选人,核验其学历、职称、职业资格、工作证明等材料,进行初步沟通与筛选;
(三)考核评估:校外兼职教师需参加试讲(试讲时长不少于 20 分钟,重点考察教学能力、逻辑表达等);企业兼职教师需参加实操演示或教学方案答辩(重点考察实践能力、教学适配性等),考核小组由二级学院(部)领导、专业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组成,形成考核意见;
(四)审核备案:二级学院(部)将考核合格的候选人材料(个人简历、资质证明、考核意见等)报人事处审核,审核通过后在学校官网公示 3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;
(五)签订协议:人事处统一印发《兼职教师聘用协议》,明确聘用期限(一般为 1-3 年)、工作内容、权利义务、报酬标准、违约责任等,由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,二级学院(部)作为执行单位存档。
第九条 聘用期限内,若兼职教师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,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二级学院(部),并由二级学院(部)报人事处更新备案。
第四章 岗位职责
第十条 通用职责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教学管理、科研管理、学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教师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按照学校教学计划、课程标准要求,完成课堂教学、实习实训指导、作业批改、考试命题与评卷等教学任务,确保教学质量;
(三)参与所在专业的教研活动(如集体备课、教学研讨等),主动与专任教师沟通教学情况,提出教学改进建议;
(四)关心爱护学生,解答学生学业疑问,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价值观;
(五)保守学校教学资源、科研成果、学生信息等涉密或敏感信息。
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教师专项职责:
(一)承担理论课程教学、专业核心课程建设或教研项目研究等工作,协助提升专业理论教学水平;
(二)分享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经验,协助培养专任教师的理论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;
(三)根据学校要求,参与教材编写、教学改革项目等工作。
第十二条 企业兼职教师专项职责:
(一)承担实践课程教学、实训基地指导、技能培训等工作,将行业最新技术、岗位实操要求融入教学;
(二)协助制定实践教学方案、编写实训教材或指导书,参与校企合作课程开发和实训基地建设;
(三)指导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、职业技能竞赛或就业实践,推荐优质就业岗位资源;
(四)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行业发展动态、岗位需求分析等咨询意见,协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。
第五章 权利与待遇
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获得与所承担工作相应的劳动报酬,报酬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;
(二)免费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场地、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;
(三)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、教研活动、学术交流等活动;
(四)对学校教学管理、待遇保障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五)聘用期满后,经考核合格可优先续聘;
(六)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,可参与学校优秀兼职教师评选,获得表彰奖励。
第十四条 待遇保障:
(一)劳动报酬:基础报酬按课时费标准计发(校外兼职教师课时费参照其职称、学历确定,企业兼职教师课时费参照其职业资格、行业经验确定,具体标准由人事处另行制定);
(二)补贴福利:兼职教师因教学需要产生的差旅费,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;
(三)其他待遇:优秀兼职教师可受邀参与学校重大项目、评审工作等;企业兼职教师在技术攻关、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学校开展合作的,可按校企合作相关规定享受收益分成。
第十五条 报酬发放:每月5日前,二级学院(部)统计兼职教师上月工作完成情况,报人事处审核后,由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。
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
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、学期考核和期满考核,以学期考核为核心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报酬调整、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:
(一)教学态度(20 分):遵守教学纪律,按时上下课,认真备课授课,无敷衍了事现象;
(二)教学质量(40 分):校外兼职教师重点考核理论教学的逻辑性、趣味性、学生满意度;企业兼职教师重点考核实践教学的针对性、实操性、技能培养效果;
(三)工作完成度(20 分):是否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、提交教学资料(教案、课件、成绩单等)、参与教研活动;
(四)学生评价(20 分):通过学生评教问卷、课堂反馈等方式综合评价。
第十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(85 分及以上)、合格(60-84 分)、不合格(60 分以下)。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兼职教师总数的 15%。
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:
(一)二级学院(部)指定专人作为兼职教师联络人,负责日常沟通、教学安排通知、教学资料传递等工作;
(二)兼职教师需提前提交教案、课件等教学资料,经专业带头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授课;若需调整教学内容或时间,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向二级学院(部)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;
(三)兼职教师不得擅自缺课、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,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,须按学校请假制度办理手续,并自行协调补课或由二级学院(部)安排替代教师;
(四)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定期组织兼职教师培训,内容包括学校教学管理制度、职业教育教学方法、现代教育技术等,提升其教学能力。
第七章 退出机制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单方解除聘用协议,不予发放未结算报酬(若造成学校损失的,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)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的;违反师德规范的;
(二)教学态度恶劣、教学质量低下,学生评价连续两次不合格,经整改后仍无改善的;
(三)擅自缺课、调课 3 次及以上,或无故旷工 1 次及以上的;
(四)学术不端、弄虚作假(如伪造资质证明、教学成果等)的;
(五)因身体原因或工作变动,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,且未提前 15 日告知学校的;
(六)其他严重违反聘用协议约定的情形。
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满,兼职教师可申请续聘,二级学院(部)根据其考核结果和岗位需求情况,确定是否续聘,续聘需重新履行审核、签约手续;未申请续聘或续聘未通过的,聘用协议自动终止。
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,需提前 15 日向二级学院(部)提交书面申请,经人事处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,结清相关报酬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,教务处、各二级学院(部)协同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参照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;若与国家、省、市相关政策冲突,以政策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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